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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死后农村房屋宅基地如何变更
婆婆死后农村房屋宅基地如何变更 您好,请问原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婆婆的名字,公公和我爱人是居民户口,我和小姑子是农业户口,户口在村里。婆婆去世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名字可以变更么。因为现在公公要再婚,涉及拆迁的问题,不想以后有纠纷,要把宅基地及房子过户给孩子,谢谢。
2014-03-25 16:36 marymg……(北京) 已有 1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3-25 16:45
这是可以变更到孩子名下的
2 靳双权律师  2014-03-25 16:39
您好,根据您描述抓紧办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欢迎来电具体咨询或携带相关资料到所里当面咨询
3 李建成律师  2014-03-25 16:42
你好,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4 孙新律师  2014-03-25 16:43
涉及继承问题
5 孙新律师  2014-03-25 16:57
请您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6 110网律师  2014-03-25 17:02
您好,协商后可以办理,建议去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咨询核实
7 怀向阳律师  2014-03-25 17:07
你好,宅基地变更,需要咨询乡土地主管部门。
8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4-03-25 17:23
建议到当地主管部门咨询
9 赵江涛律师  2014-03-25 17:25
咨询当地户籍部门。
10 常路律师  2014-03-25 18:17
您好,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11 徐卫东律师  2014-03-25 20:52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您婆婆的遗产,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陈晓云律师  2014-03-25 21:08
可由继承人达成遗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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