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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欺骗客户
西安市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欺骗客户 2010年该公司广告宣传理财产品,利息4.15,他公司网上至今还有利息4.15的记录。月复利计算。我随于2010年3月15日存入五万元,结果四年后的今天去退保,利息只有6400余元。该怎么讨个说法?
2014-03-25 16:08 简选奇(陕西-西安)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蒙彦军律师  电话:13636813455  2014-03-28 18:27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3-25 16:1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3-25 16:28
保险合同不是储蓄合同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3-25 20:26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可以协商或起诉维权。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3-25 23:20
可以按合同约定  要去履行
6 康治斌律师  2014-03-25 23:3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7 110网律师  2014-03-26 08:39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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