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安置纠纷 1998年乡下老宅以4000元卖给同村村民(未过户,政府留档宅基地使用证仍为我方),对方已有宅基地及房屋,04年开始即与对方商量赎回,对方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果,后2012年经起诉,法院判决相关条文:“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同时,由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只能抛弃,原告作为原宅基地使用人,其售房行为隐含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原告因此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被告,但被告也未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房随地走”原则,也不能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现乡下面临拆迁,按宅基地许可证使用面积及户口,可置换两套住房,我方与对方沟通,明确地面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款(约7万元)归对方,但对方不同意,提出置换的两套住房一家一套的无理要求,否则不肯搬离,造成我方无法签订安置协议,此类情况我方该怎么办?
2014-03-25 11:53 风之语n(浙江-嘉兴)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03月26日 03时47分
比较复杂,已经解答过一次,必要时当面咨询律师,寻求对策。
2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4-03-25 13:58
你好,
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
若无法解决,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和对方谈判或到法院起诉
若有后续问题,可以来电来访。
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
若无法解决,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和对方谈判或到法院起诉
若有后续问题,可以来电来访。
3 钱亚芳律师 2014-03-25 11:57
还是协商解决吧。
4 张 静律师 2014-03-25 12:11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5 孙新律师 2014-03-25 12:24
请您咨询当地户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