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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7月24生育第一个孩子(男),于2001年8月12日在福建省漳州角美政府门口发现一弃女婴,后报警。经角美民政局,角美分局同意包回喂养,后又登报(闽南日报)(弃婴声明),在法定的期限内,她的生父母还未找到!已给弃婴办理户口登记。
请问:这样要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2009-02-24 15:24 aaa677……(福建-漳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2-24 15:26

 既然是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应该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2 孙新律师  2009-02-24 16:40
咨询计生和民政部门。
3 110网律师  2009-02-25 09:58
 既然是经过法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应该不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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