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伤延迟赔付事宜 本人95年10月因公受伤,98年评残7级。但是一直不知道有一次性伤残赔付的说法,所在单位也未提起。2013年7月退休。现在了解到工伤条例相关说法,找单位协商,单位说要按照95年标准赔付一次性伤残金,本人认为不合理,请律师进行指点。谢谢!
2014-03-10 20:33 梨花压海棠(四川-成都)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4-03-10 20:39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2 黎炜律师 电话:13629014773 2014-03-10 20:49
是应当按照95年标准赔偿。但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3 孙新律师 2014-03-10 20:38
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
4 龙成律师 2014-03-10 20:45
可以起诉。
5 张 静律师 2014-03-10 20:56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6 江珍来律师 2014-03-11 09:06
建议先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7 喻远军律师 2014-03-11 13:15
可以进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