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在2009年01月时发生汽车与摩托车方相撞,汽车方为次责。导致摩托车方小腿骨折《现已愈合,表面微肿》经对方二次住院后,于2010年10月处理协商,精神损失费赔了3500元,但当不知道误工费时间的情况下,交警队按照医院开出的七个月加住院时间《17天》合计227天。因我当时不懂的情况下签了字。第二天拿到保险公司的时候才知道,保险公司规定上说骨伤误工费为4个月的时间。
现在保险公司的意思是4个月以外的时间我自己来承担。
我想请问,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在相信他们《交警队与医院》的证明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何不采纳,还让车方赔偿剩余的时间。我想了解如何去维护我的权益。
我是车方
现在保险公司的意思是4个月以外的时间我自己来承担。
我想请问,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在相信他们《交警队与医院》的证明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何不采纳,还让车方赔偿剩余的时间。我想了解如何去维护我的权益。
我是车方
2010-10-13 12:56 justnc……(浙江-台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10月13日 12时59分
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你可以与保险协商,如果仍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