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婚姻关系一案 你敢,本人哥哥是聋哑人,今年二十九,依爸爸强烈坚持给哥哥寻一对象,圆了传宗接代的意愿,妈妈到处奔波给哥哥寻找对象,后寻得一女条件教可以,会说话但神智不太清楚,话会乱说,两方家长商定于大年初六完婚,前期已给女方下礼金将近四万,买金器及新装将近两万,由于两人是特殊人群,遂未领结婚证。婚后妈妈才发现女生早晚会各打一次针,到医院检查才知是糖尿病,且不能生育,这是女方家前期未告知我方的,我妈综合考虑将女生送回,一分钱未追究,心想就当给女生看病用了,女方狗屁来我家闹事,事情闹到大队里,要求我方把金器及给她买的衣物全部给他家,我妈给了。我请问我家有有力条件从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吗?我身上有部分购置物品的发票及买东西过程的图片!请专家律师帮个忙!万分感谢!
2014-03-04 22:05 樱花女孩(江苏-常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4-03-04 23:08
没有登记的话,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 葛涛律师 2014-03-04 22:19
您好:
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3 110网律师 2014-03-05 15:47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分开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退还;
2、女方的要求有点过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女方的要求有点过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