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2008年10月28日,在泉州找别人租了一间店面,合同是到2011年10月28日,房租每年15000元人民币,按年付款;如今2010年10月12日房东无故提出解除合约,说如果要继续租房必须从今年2010年10月28日起,每年房租30000元整人民币,租期到2013年10月28日的房租9万元整人民币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不交的话再2010年10月28日之前搬出,然后房东赔偿我们合同违约金;房东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2010-10-12 17:55 刘月清(福建-泉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0-12 17:56
按原来的合同处理,如果房东违约,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 吴接赟律师 2010-10-12 20:54
房东的做法不合法,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