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福建莆田, 是这样的,09年我女儿刚出生,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送养给一户无法生育的人家 我在福建莆田, 是这样的,09年我女儿刚出生,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不得不送养给一户无法生育的人家,当时签了字条,保证永不相认,还按了手印,如今的我还能去见我女儿吗?字条具有法律效力吗?我能要回孩子吗?我该怎么做?谢谢
2014-03-01 19:53 微信用户(福建-莆田)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3-01 19:58
可以回来孩子的
2 110网律师 2014-03-02 21:00
字据没有法律效力,若对方没有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话,你可以要回孩子。
3 110网律师 2014-03-03 09:32
字条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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