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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提供证人
第三人可否提供证人 在行政诉讼案中,被告土管局不提供证人证词,第三人提供了证人,原告提出:证人应该由被告提出,第三人不可以提供证人,然后法庭就采纳了原告的异议,当场把证人撵出。请问:哪条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能提供证人证词?
2010-10-12 07:34 ayV6908(山东-烟台)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10-12 07:53
   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而这种证据是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已有的,如果没有,事后是不能补证的,而第三人仅是参加诉讼人,其不能在诉讼中补充提交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即便被告自身也不能。所以第三人所提证据如果与此有关,是不能采信的。
  但不让证人作证,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做法不妥当。
  诉讼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证人作证。
你所说情况,可能是第三人申请的证人要证明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庭当然不会让其作证。因此,法庭采纳证人不能作证的意见。
2 徐学春律师  2010-10-17 13:00
具体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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