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伤人诉讼赔偿问题 差不多4年前,我还在上高中,被同村一个男性多次骚扰,有一次发生撕扯便将其打伤了。不是很严重。现在对方要求我赔偿,不然就诉讼我,说让我去坐牢。之后我查了一下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里面有提到‘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这样是不是说他对我是不能过提出诉讼了呢?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这样是不是说他对我是不能过提出诉讼了呢?
2014-02-26 22:41 q74003……(广东-东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2月26日 22时47分
超过时效了
2 江珍来律师 2014-02-26 22:48
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3 杨俊圣律师 2014-02-26 22:51
已超过诉讼时效了。
4 110网律师 2014-02-26 23:09
已超过诉讼时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