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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如何理解,是不是我还可以在中国起诉离婚?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如何理解,是不是我还可以在中国起诉离婚? 请教专家,“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句话怎么理解,比如在美国离婚的,双方居住在新泽西,按美国离婚法律,双方应该在新泽西离婚,但因为某种原因,双方冒充纽约居民,谎称居住在纽约,并且谎称满足纽约离婚的居住要求,去纽约取得了离婚证书,是不是就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的国外离婚,是不是国内法律不会认可,中国公民的一方是不是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如果长期居住美国,偶尔回国时就居住在上海,但身份证在武汉,应该在上海起诉离婚,还是在武汉,武汉没有居住的地方,上海有房产,有居住的地方,谢谢
2014-02-12 11:24 sunshi……(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4年02月12日 11时28分
你理解的对。中国公民可在国内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2-12 11:39
可以 的
3 李仁红律师  2014-02-12 11:45
可以在上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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