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租赁纠纷 我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签订了某工程的建筑机械(塔吊、架杆)租赁合同(作为委托人和担保人),担保形式为连带,合同起止日期为2006年10月21日至2007年5月31日,双方于2008年5月就欠款进行了统计。因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租赁费,租赁公司于2010年9月将我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租赁公司未起诉公司能否起诉我,为什么?(请说明详细法律条款)租赁公司是否超越了诉讼时效?
2010-10-08 15:11 袁方(山东-淄博)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吴接赟律师 2010-10-08 15:15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