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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轻伤经调解原告撤诉,派出所要求每周报到持续三年是否合法?
致人轻伤经调解原告撤诉,派出所要求每周报到持续三年是否合法? 亲友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下颌轻度骨折),被刑拘(28天)。
检察院建议原告被告双方和解,亲友给予对方近四万元经济赔偿后,双方在办案人员公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检察院不予批捕。
事情至此是否可以结案?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否意味着不会再提起公诉?修武县城关派出所索贿近两万元后并未直接办理结案手续,只办理取保候审,将亲友从看守所释放,并要求亲友三年内每周去报到,此要求是否合法?
2014-02-09 12:36 wjudai……(河南-焦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2-09 15:03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为12个月,派出所要求三年内每周报到没有法律依据。
2 110网律师  2014-02-12 16:24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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