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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9条所提到的车辆最先到达地如何理解?
民诉法29条所提到的车辆最先到达地如何理解?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是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那所谓的车辆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如何来理解?麻烦举例说明。谢谢!
2014-02-05 15:02 喜欢美女6(北京-东城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4年02月05日 15时30分
车辆到达地,一般指火车。
2 赵江涛律师  2014-02-05 21:30
您好:  
要看具体案情决定;
3 怀向阳律师  2014-02-05 22:32
结合实际情况再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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