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 政策 伤残军人 我是1986年入伍,1990年退伍,户口原所在地属于灵武,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执勤得病,经过治疗没有好转,退伍时被评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退伍后被安排在灵武供销社工作,当时也没有什么医疗保险,好单位倒闭,我也在家闲呆,直到现在因为身体的原因也没有再就业。再后来因为我所在地被划分到吴忠市管辖,现在属于吴忠民政部门管理,再2008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请问我应该不应该享受全额的医疗保险,如应该,我怎么办才能享受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2009-02-17 17:31 wang64……(宁夏)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17日 22时32分
你的问题属于国家政策范畴,还是找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2 110网律师 2009-02-28 08:41
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