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临汾的,我和俩个亲戚开了家公司,他们俩个是夫妻,男的是我姑父 我是临汾的,我和俩个亲戚开了家公司,他们俩个是夫妻,男的是我姑父,女的是我姑姑,我姑父是法人,我姑父的个人银行卡由我保管,我姑姑知道密码,现在我姑姑在我姑父不知道的情况下在自动提款机上拿走了2万,当时我在旁边站着,我算不算挪用公款,这卡里钱以前是公司用的。
2014-01-09 00:48 微信用户(山西-临汾)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4-01-09 09:09
算不上挪用公款。
2 聂晓东律师 2014-01-09 10:14
情节严重的,涉嫌职务侵占
3 孙新律师 2014-01-09 16:11
属于民事i纠纷
4 孙新律师 2014-01-09 23:19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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