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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
欠款纠纷 我与A、B合伙承包一水泥厂,全部由我出资50万元,A以技术入股,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由A负责日常经营。合作8个月后A退出,当时A将所占股份以15万元转让给我,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15万元分三次付清:当下付5万(当时未付),2006年10月底前付5万,07年5月底前付5万。我于2006年10月8日付A8万元后,A给我打条内容如下:今收到(我)股份转让款8万元正,自前一切协议作废,与我、B及水泥厂一切往来款结清。现在A以对上述字据有解释权为由,认为一切协议作废只是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的协议作废,要求我继续履行协议,付清余款7万元。但我认为自2006年10月8日后,A已放弃所余7万元债权,因此A向法院提起起诉。请问A对他所立上述字据有解释权吗?开庭时,我应就哪几方面应诉?恳请帮助分析为盼,谢谢!
2009-02-16 17:00 zlshi(山西-阳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02-16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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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舒瑜律师  2009-02-16 17:08
该条内容为A所写的情况下,对其内容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A的解释。
尽快委托律师办理。
3 孙新律师  2009-02-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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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树青律师  2009-02-17 10:27
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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