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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北京,我想咨询,寻衅滋事罪一审已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如果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寻衅滋事罪一审已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如果 我在北京,我想咨询,寻衅滋事罪一审已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如果上诉期间公安分局局长给出具不适合羁押的证明,切被告有病在身,二审判缓刑的几率大吗?
2014-01-04 11:37 微信用户(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谷友军律师  2014-01-04 11:40
是否适合羁押,公安局长说了不算。如是重病或生活不能自理,判缓机会大
2 李建成律师  2014-01-04 11:41
您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孙新律师  2014-01-04 11:44
有一定的难度。
4 赵江涛律师  2014-01-04 12:51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5 徐卫东律师  2014-01-04 13:13
委托律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6 怀向阳律师  2014-01-05 02:47
你好,有可能,但看具体情况,你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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