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问题 我在北京丰台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将在2014年4、5月份搬迁至天津,我的合同是2013年12月签的;合同中履行工作地点写的是北京,但是最后一页的第二十四条写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限于以下内容:合同履行地发生变更;岗位或组织结构部门调整等。 这样的话,是不是如他把我解除了就不用在赔偿我了?这个合法么?请您解答一下,谢谢
2014-01-03 16:43 775675……(北京-丰台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年01月03日 16时48分
你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调岗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员工有权拒绝,如果因此解除e话通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补充: 2014-01-03 16:5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4-01-03 16:47
这是不合法的
3 怀向阳律师 2014-01-03 16:48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仍然是需要承担赔偿的。
4 110网律师 2014-01-03 16:52
用人单位需要对你进行赔偿。如果他们以你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你公司对你进行赔偿,你的情况可以要求你单位根据的工龄,支付双倍赔偿金。
5 李建成律师 2014-01-03 16:53
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6 陈晓云律师 2014-01-03 20:18
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