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3年下半年我弟弟在校被同学推倒导致胳膊断了。请问 你好!2013年下半年我弟弟在校被同学推倒导致胳膊断了。请问学校有责任么?他同学家长那里已经协商完毕了。学校是不是该付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2014-01-03 15:56 短信用户(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4-01-03 16:01
你好,要看你弟弟多大了,才能确定。 我的补充: 2014-01-03 16:01
法律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4-01-03 16:14
你好,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的,需要承担责任。
3 怀向阳律师 2014-01-03 16:44
如果学校有过错,是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
4 赵江涛律师 2014-01-03 16:47
应起诉、做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确定赔偿额。
5 张书正律师 2014-01-03 16:50
要看学校是否有管理过失。
6 徐卫东律师 2014-01-03 19:19
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 李建成律师 2014-01-04 11:52
您好,是的需要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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