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用材林基地土地利用合同书现在是否有效 1973年赤城县剪子岭林场和我村签了土地利用合同书,内容是为发展国营造林事业,尽快绿化大面积荒山,生产木材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经赤城县农林局代表,公社代表,和大队代表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大岭堡村釆道沟等五道沟,流域面积内(即从沟口至梁顶所有范围)所有荒山荒地用于国营造林,今后的山权、林权均属国有,待成林后林区内仍允许生产队打柴,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本合同内容。但是在2011年8月17日,大岭堡村委会和炮梁乡宏远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占用二道沟建尾矿库,每年给老百姓13万补偿款,(影响老百姓走路,流水打柴的补偿)。 宏远矿业给了剪林场90万元的移植钱,但在建尾矿库时林业部门把二道沟内的林木全部砍伐了(1000亩)现在是不是剪子岭林场已经变更了1973年时和我村签的土地利用合同书的内容了,我们能要回吗应该怎样维权那
2013-12-29 15:51 清解液6(河北-张家口)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29 15:59
可以主张要回来的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3-12-29 16:01
没有超过承包期限有效;
3 110网律师 2013-12-29 15:58
如果没有超过承包期限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