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补偿 我2010年利用部分自有和部分租用的集体土地(原为农田)办水泥预制品厂,只办了营业执照,没有办其它手续。厂品是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请问这种用地行为是否属于农村产业调整用地。现在政府征用这一片田以建农贸市场的名义搞开发,请问我的厂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2013-12-25 20:15 chenso……(湖北-咸宁)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25 20:17
这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2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12-26 14:41
你好,应依法得到停产停业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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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建成律师 2013-12-25 20:19
是可以得到经济赔偿金的!
4 张 静律师 2013-12-25 20:2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