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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我在商场租了一个个人购买的摊位,但不是和商场签订的合同
+辽宁,我在商场租了一个个人购买的摊位,但不是和商场签订的合同 +辽宁,我在商场租了一个个人购买的摊位,但不是和商场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和店主签订合同,而是从和店主签订合同的A女士租赁的,当时我问A女士要合同,她说丢了,我就让她写了一张有身份证号的字据和租给我的时间,但在这之后B女士看好我的店铺,要求租赁,我当时已告知B女士我手里没有合同,但是B女士自行到商场查到了合同租赁时间是到12月30日,自愿承租我的摊位,当时我已告知没有合同B女士也知晓,鉴于没有合同我们就写了一份含有双方身份证号,金额,日期的收条,证明钱已付。但在12月18日店主突然出现说有违约行为将B女士请出店铺,B女士就要求我赔偿她剩下几天的损失1600元,并要到公安局立案。请问这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2013-12-19 14:06 微信用户(辽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作勇律师  2013-12-19 14:58
严格来说B主张返还租金是合理的,除非你们之间签订过租赁协议,且其中的风险约定的非常明确。另外,这类租赁问题根源在于转租行为是否取得店主或者房东的同意,建议以后遇到这类问题时,务必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要求房主、店主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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