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假离婚之名,行真离婚之实”而想到的法律疑问 看书看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时,突然想到以前看到的一则关于假离婚酿成真离婚的报道,心里不禁产生一个疑问:
夫妻一方为同另一方真离婚,以欺骗手段(如为分房产)使另一方因相信是假离婚而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此而引发的民事行为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觉得是后者。
夫妻一方为同另一方真离婚,以欺骗手段(如为分房产)使另一方因相信是假离婚而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由此而引发的民事行为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属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觉得是后者。
2009-02-12 13:16 dringo(江苏-连云港)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2月13日 15时31分
很显然不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登记离婚即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孙新律师 2009-02-12 14:28
无论真离婚假离婚都不能撤销恢复或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