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及押金退回等问题 本人是出租人,由中介代为出租房屋,合同承租人为一位病人(签订合同时其妻子并没有告知,并且承租人未出现在签约现场),其合同是由其妻子代为签订盖手印(同住),并在合同上约定租赁半年,并补充条款如不足半年期,由承租人找到下一租客止才能结束该合同.现后因承租人承租期间死亡,承租人却只租了二个月,在上月其妻子提出不再租赁,并称代签订合同无效,因为承租人已死亡,不愿意履合同责任,要求立刻退回出租时收取了二个月押金,但合同上写明补充条款直承租人找到下一租客止才能终止,那现在用押金抵这个月租金,但其妻不愿意,说未找到下一位承租人,也要求退回全部.本人咨询:(1)其妻子是否存在隐匿承租人有病,而未告知出租人,而且她知如果承租人死亡,合同就可以无效,我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如果在签合同时,得知这样情况我可能不会签这样的合同;(2)其妻子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3)如果一直未找到下一位承租人,是不是用押金抵月租金合不合法?(4)如果其妻申请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2013-12-06 14:14 767458……(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刘振海律师 2013-12-06 14:52
实际承租人是他妻孑的话就不用退押金
2 刘祖虎律师 2013-12-06 15:04
实际承租人是他妻子的话就不用退押金
3 杨艳国律师 2013-12-06 16:11
当然会受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