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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债务要我还合法吗?
这样的债务要我还合法吗? 我因不满前夫常年在外,对家庭极不负责任,于2007年起诉离婚,2008年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当时不知道他瞒着我在外面借了好多债务用于个人挥霍,所以离婚时没注明债务谁借的谁还。今年8月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说我前夫2003年在住房公积金借了钱,因为他现在涉嫌经济诈骗,被单位开除,没了偿还能力,所以要我偿还。当时听完法官的话,我简直要疯了!现在我自己一个人带着儿子过,本来日子就过得很艰难,再想想这么多年来跟着这样的一个骗子,什么时候把自己卖了都不知道呢。当时借钱我毫不知情,而且借的钱也没用于家庭生活生产上,法官询问的时候我前夫也说明了那笔钱是他个人瞒着我借的,钱是他自己挥霍掉了。而且借款合同里写的是以他个人的工资做抵押。难道仅仅是因为在婚姻存续其间借的钱,不管用什么手段都算共同债务吗?请问,现在要我偿还这笔钱合理吗?
2010-09-23 14:43 希望....……(湖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9-23 14:44
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你不需要偿还
2 陈晓云律师  2010-09-23 14:44
证明“借的钱也没用于家庭生活生产上”。
3 110网律师  2010-09-23 14:50
搜集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
4 110网律师  2010-09-23 21:38
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 你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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