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如果在办理回迁房手续,差钱没有办理回迁房手续,以经1年多了 你好,请问如果在办理回迁房手续,差钱没有办理回迁房手续,以经1年多了,开发商能把我房子卖了吗?
2013-12-01 08:40 短信用户(北京)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2-01 08:41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的
2 刘秀章律师 2013-12-01 08:42
一般是不会的
3 谷友军律师 2013-12-01 08:43
一般是不能的。建议尽快付款。
4 李同红律师 2013-12-01 08:49
你好,有可能的,但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5 陈晓云律师 2013-12-01 09:37
卖了也是违法的,不影响你收回
6 徐卫东律师 2013-12-01 15:55
一般不会,但您办理时,开发商会让您承担违约责任。详谈电话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7 赵江涛律师 2013-12-01 19:47
有可能的
8 李建成律师 2013-12-01 21:05
那你可收集证据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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