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在保管时被盗,对方分文不赔 我电动车放在一个厨柜中心的地下停车场时被盗,我有他们的停车卡和车子的发票。我的电动车原价是2380元,7月29日开的发票,9月8日被盗,才开了一个月多几天。就被盗了。去和他们协商索赔他们不愿意协商,而且分文不赔。他们说停车牌背面有“只提供停车场所,遗失不负责赔偿”字样。但是在停车领牌时,他们是收了我的停车费才给我停车牌,我看到报纸是有此类案件,我交了钱我和他们就是有偿的一个保管车辆协议。但是他们现在的答复让我十分不满,请问,像我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解决比较好。
2010-09-19 21:23 312131……(广西-南宁)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9月19日 22时19分
拿着购车发票和保管合同等证据
可以要求对方全部承担!
你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祝顺!
可以要求对方全部承担!
你的诉讼请求一般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祝顺!
2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0-09-19 23:24
你好,你们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该赔偿你的损失。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3 孙新律师 2010-09-19 21:45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的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