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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材料款,产生延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限支付材料款,产生延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合同部分内容如下: 
材料款每月25日按当月实际使用量结算,在次月10日前付清80%货款。每季度扣除5%的质保金后结清15%余款。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结算时,需方应向供方付延期违约金,一个季度以内每天按应付款的0.2%记取,一个季度(含一个季度)以上每天按应付款的0.5%记取,不计息。 
合同签订日期为2006年3月。
违约金远远高于银行贷款罚息利率,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
2008-09-06 17:28 asuzq(浙江)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09-06 17:42
有效 违约金的应有之义就是惩罚
2 孙新律师  2008-09-06 17:48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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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0网律师  2008-09-06 18:33
本案约定应该是有效的,除非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方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减少。
4 110网律师  2008-09-06 21:22
违约金和银行罚息是两个不同问题,违约金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原则
5 110网律师  2008-09-07 00:00
有效,但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被告可请求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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