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局是执行民事裁定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还是执行裁定的结果 辽宁神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在执行( 2012)建牤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张翠兰【王宝营子 京油杖子村一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专门执行“本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承包地界限的争议,属于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之间的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被告双方因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当事人向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而不应向农业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部分:“不执行本裁定书中的裁定结果“驳回原告张翠兰的的起诉”,该院这样的执行程序对吗?
2013-11-17 15:11 88587(辽宁-葫芦岛)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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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
1个回复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不是说明“诉讼财产保全”已经得到执行??
1个回复急!高分悬赏:债权人怎样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破产
7个回复湛江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还无结果,判决怎么办!
4个回复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三十条的不解之处
1个回复如果基层法院到了法定期限不出具受与不受理破产裁定书,那债权人应拿些什么到中级人民法院哪个部门上诉
3个回复从此份《执行裁定书》看,你认为法院可以拒绝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向企业法人发出通知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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