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在编教师,国庆回家期间,学校教师宿舍电脑被盗,我自己买的电脑 我在北京,在编教师,国庆回家期间,学校教师宿舍电脑被盗,我自己买的电脑,报警后抓不到小偷,谁负责赔偿?
2013-11-15 19:50 微信用户(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1-15 19:53
暂时由自己承担的
2 110网律师 2013-11-15 19:55
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破案,并追回被盗物品,只有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3 李建成律师 2013-11-15 20:09
建议先报警解决的
4 徐卫东律师 2013-11-15 20:12
很遗憾,自己承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孙新律师 2013-11-15 20:28
暂由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