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不按国务院、市政府文件补偿,被拆迁户该怎么办? 商业旅游开发征用我们营业用房,要求原地置换不同意,要求货币拆迁而补偿额度有很低。周边营业用房的售价在4万元左右,而拆迁部门定价为5180元(依据是参照《淮安市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技术实施细则(试行)》(楚建【2005】77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国务院有590号文件,市府也出台了《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文件,而楚州区拆迁部门强行让百姓接受过时不合法的标准。请教律师:作为被拆迁户该怎么办?
2013-11-14 10:06 李步春(江苏-淮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陈玉江律师 电话:13625158616 2013年11月14日 21时15分
不同意拆迁,不签补偿协议
2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1-14 10:07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3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11-14 10:34
您好:
建议您聘请专业拆迁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媒体公开等多种方式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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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 静律师 2013-11-14 10:08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5 李建成律师 2013-11-14 10:09
补偿不合适就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