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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以前房产的户主所加上的名字可否在离婚协议的签订下变改更新?
离婚后以前房产的户主所加上的名字可否在离婚协议的签订下变改更新? 离婚前房子是由本人与妻子及三个小孩所有,户主为我。离婚后协议上答应在另一套房屋的享受权上给予一半享受的权利,还有一套是给她们妻儿的,可是如今房产证上还是以前的那样,存有以前妻儿的名字没有现今妻儿的名字,我是户主可不可以更换?如何更换?可不可以消除掉以前她们的名字?因为在离婚之后儿女从没看望一样从没尽过孝敬我的责任
2013-11-13 12:19 lostyy……(湖南-湘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11-13 12:35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2 陈晓云律师  2013-11-13 13:17
房产是你与妻子、孩子共有的,未更名前,可以反悔,仍有权分房产,最初房产登记时未约定份额的,一般按人头平分。
3 110网律师  2013-11-13 13:38
你没有权利单方变更产权证,需要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共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4 110网律师  2013-11-13 21:11
你可以要求前妻配合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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