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问题 房屋拆迁前,房产证一直是太太的名字(不是公房),老头在拆迁前1981年去世,没有任何遗嘱,1999年拆迁时,新居房产证经老太太同意改成了其中一个子女的名字,其他子女也知晓此事。如老太太若去世,因为房产证已经不是她的名字,现在她可否立遗嘱?其他子女可否索要对新居的继承份额?
2013-11-10 15:55 194199……(北京-朝阳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李建成律师 2013-11-10 15:57
您好,建议请律师代理
2 常路律师 2013-11-10 16:05
您好,不可以,可以主张继承
3 孙新律师 2013-11-10 16:10
不能订立遗嘱。其他子女可以要求没有分割遗产的继承份额
4 谷友军律师 2013-11-10 16:11
老太太不能再立遗嘱处分了。
5 徐卫东律师 2013-11-10 17:08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房产属于其中一个子女的财产,其他人无权主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6 王润律师 2013-11-10 18:04
新居已经与老太太没有关系了。
不再存在继承的问题。
不再存在继承的问题。
7 赵江涛律师 2013-11-10 19:35
不能再立遗嘱。其他子女可以主张继承
8 风志律师 2013-11-10 20:23
老太太现在无权就该房屋订立遗嘱。即便订立了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
9 怀向阳律师 2013-11-10 22:48
你好,该房已经过户于其中一个子女名下了,其他的子女无权再要求继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