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本人想退房,该怎样维权? 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除不可抗力外),现通知2014年1月20日交房。按购房合同第九条规定: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人因种种原因,不想购买该处住房,想解除合同。但发现购房合同的合同补充协议中: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买受人还需按退房时该房屋市场价与合同总价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出卖人同等数额的违约金。请问:1、该合同的第九条规定与补充协议中的规定冲突吗???是否合同本身就违法???2、本人想退房该怎么办?如能退房本人办理的按揭贷款,该如何处理???3、合同中提到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仲裁结果不满意,是否能向法院起诉?仲裁所需费用该由谁支出???
2013-11-05 23:44 mengxi……(江苏-连云港)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11-05 23:54
1、两块内容不冲突。2、解除合同的话,你可以和银行协商,终止按揭协议。3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起诉至法院,仲裁费有申请人预缴,败诉方承担。
2 110网律师 2013-11-06 09:53
这是因为对方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责任。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再可以起诉,但在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时则可以申请撤销。
3 110网律师 2013-11-06 10:23
这是因为对方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责任。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再可以起诉,但在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时则可以申请撤销。
4 110网律师 2013-11-06 15:35
可以申请退房要求赔偿违约金。
5 董建淑律师 2013-11-06 20:29
可以申请退房要求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