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我与前夫2013年6月26日离婚 今天10月26日收到法院来的传票 内容:前夫于2012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270000元 原告有借条为证 前夫已还5万元 但是之后前夫不按约定归还借款 鉴于以上情况 原告将我前夫和我告上法庭 说我和前夫离婚有逃避债务嫌疑 要我和前夫共同承担责任 。 但是前夫借钱的事情 我没有参与到其中 而且我完全毫不知情 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直到今天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有此事 离婚的时候 前夫把房子给我 但是现在 法院已经将房子查封 请问律师 这个债务我有责任偿还吗 法院传票不到庭可以吗 还用不用做相应的措施什么的
2013-10-26 19:06 金XX(山东-济南)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0-26 19:29
不到庭可以缺席审的
2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3-10-26 22:55
你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话,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应该偿还,不到庭更容易判你身上;你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属于你前夫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建议委托律师协助你维权,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3 110网律师 2013-10-26 19:10
建议请代理律师。有可能要偿还债务的。
4 宋鑫律师 2013-10-26 19:10
你好,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你应承担
5 钱亚芳律师 2013-10-26 19:38
这借款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你前夫在明知有外债的情况下,还将这房产转移给你,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因此建议你还是好好应诉。
6 110网律师 2013-10-26 20:16
这借款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你前夫在明知有外债的情况下,还将这房产转移给你,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因此建议你还是好好应诉。
7 110网律师 2013-10-26 20:36
建议积极应诉,委托律师办理
8 110网律师 2013-10-26 20:53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你如果能证明你丈夫所负债务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可以不用还。
你一定要积极应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才可以,否则就会按是共同债务判决,你需要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到时将对你的房子拍卖。
我们在没有看到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只是听你说的,在这里简单回复,难免回答的不全面。你有时间可以带着你的相关证据材料到我们所里,我们可以给你详细解答一下,我们在青岛市中院(崂山区山东头)附近办公。
你如果能证明你丈夫所负债务不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可以不用还。
你一定要积极应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才可以,否则就会按是共同债务判决,你需要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到时将对你的房子拍卖。
我们在没有看到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只是听你说的,在这里简单回复,难免回答的不全面。你有时间可以带着你的相关证据材料到我们所里,我们可以给你详细解答一下,我们在青岛市中院(崂山区山东头)附近办公。
9 110网律师 2013-10-28 15:38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合法债务你是有义务偿还的,积极应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