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以虚假材料将集体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工商部门能否依法撤销此转制恢复集体企业? 原集体企业法人以虚假职代会决议、申请书、股东决议、章程、财务报告等将集体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职工无一人有股份,实为法人独股,当年国资委批准转制,现企业法人因转制时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国资委根据判决书下达了撤销转制的决定,职工申请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有限责公司的工商登记恢复集体企业,工商部门回复不予受理,理由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不予受理。请问工商部门的依据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2013-10-17 09:52 红星hong(辽宁-鞍山)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10-17 09:54
工商局有权处理的
2 龙成律师 2013-10-17 09:54
很难,但追究责任是完全可以的。
3 李明晖律师 2013-10-17 10:07
可已申请变更登记,如不准许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4 李建成律师 2013-10-18 14:00
这是国资委和工商部门的矛盾。建议向工商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实在不行就进行行政诉讼。个人认为当时法人代表进行转制时是存在欺骗隐瞒甚至贿赂的,是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内容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