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摩托车说要索取保管费 因为交通肇事没钱赔,地方法院于2007年到我家扣了2台摩托车,随后该案件转移到广州市中院审理,但地方法院并没有把扣押的2台摩托车转移到中院,案件于2013年在中院还清债款并结案,但并没有关于扣押摩托车的任何信息,于是问地方法院追回2台摩托车,但却被告知2台摩托车产生的保管费用为2万多,要交清2万多保管费才能拿回摩托车,请问这样合理吗?《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条法律适用于这个案件吗?
2013-10-16 11:37 lufei_……(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江珍来律师 2013-10-16 12:23
实际中都是要当事人承担这个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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