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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工地打人事件
咸阳市工地打人事件 打人者男简称(甲),被打者女简称(乙)。事件发生于2013年10月4日下午5点左右。
同一工地的两工友因工作上的事情发生打架事件,由于甲是酒后上班工作,刚开始是对干活的乙进行辱骂,乙没有理睬甲,甲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在乙的头上,致使乙头部被打破,乙当场晕倒在地,大量出血。然而甲并没有停止,而是继续用砖头向乙进行殴打头部与背部,当时被不远处的工友跑来把甲拉开抱住,此时甲还来势凶猛,搬起一块石头准备向乙砸去,被工友给夺取了下来。然而旁边不远的地方就有保安在执勤,可是保安并没有上前制止,当很多的工友围上来的时候才过来了几个保安,保安眼看没有上前阻止其甲的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报案,也没有及时叫120急救,而是在很多工友的强烈呵斥下在报案。
乙被送往咸阳附属医院,但是医院并没有做及时抢救措施,以没有交钱和签字的理由将病人搁置在那里一个多小时。
现在甲被派出所拘留10天,处于罚款500元,甲有犯罪前科,之前犯事做过几年牢。
我去派出所咨询过,派出所的说他们只做刑事拘留,不做民事调解。
现在工地包工老板想推脱此事,将责任推给了甲和代班的。
此工地是咸阳外滩一号 一号桥边上的工地
2013-10-07 12:05 王潇博弈(陕西-咸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10-07 15:40
先救人要紧。其他等伤情鉴定结果再说。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工伤需要工伤认定程序。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10-07 19:18
如果乙的伤情在轻伤以上,甲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外,还需要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3 康治斌律师  2013-10-20 20:3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公安机关立案后,伤者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然伤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伤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5,打人者致伤者伤害依法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通俗点说就是既要打,还要罚;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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