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 我和我丈夫于2010年4月离婚,当时孩子由丈夫抚养,生活费我出我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可前一阵子我听我的同学说,生活费可以是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我觉得我给多了,可不可以反悔,支付百分之二十?
2010-09-09 11:02 oBi6432(辽宁-鞍山)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刘方兰律师 2010-09-09 11:05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110网律师 2010-09-09 11:06
我已经回复了你的问题。
3 孙新律师 2010-09-09 11:10
百分之三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想变更抚养费,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变更有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