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有不受理改制纠纷民事诉讼之说 我们是桂林兴安县物资总公司的28名职工,总公司另外60名职工(含4名局领导),在改制时,先行把我们解除合同,暗地里却以88名职工的名义做出改制方案,向政府要了88名职工的安置费及购买优惠资产,政府同意。把资产给了物资总公司,总公司另外60名职工侵吞了政府所拨所有资产。我们28名职工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另外60名职工吗。兴安县法院不受理,也不予出具裁决书?说广西高院有规定四不受理。我们想知道高院【2003】1号文是受理民事诉讼,文件不是有抵触啦。我们该怎么办
2010-09-08 13:08 PUt8649(广西-桂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0-09-10 12:23
你好,如果不受理应该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2 110网律师 2010-09-08 23:27
请你具体向高院查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