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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问题关于病假天数?
另有问题关于病假天数? 通过上海劳动保障网查到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我想请问医疗期1个月是指每个月的自然日天数(如30天或31天),还是指病假实际天数(不包括休息日、节假日)?
如今年1月共有31天,但剔除休息日、节假日(14天),实际病假天数31-14=17天.
我在1月虽然病假1个月,但实际病假天数只有17天.
我共有11个月医疗期,我的理解是11个月的实际病假天数(11*30=330天的实际病假天数)而不是11个月的自然日天数.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多谢回复!
2009-02-01 22:46 andyzh……(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电话:18917186208  2009年02月02日 15时47分
你的理解有误,休息日、节假日包括在内。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2-01 22:59
应当按自然天数计算。
3 110网律师  2009-02-02 12:21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规定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所以你的理解是错误德,应当指自然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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