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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房阳光遮挡问题
关于建房阳光遮挡问题 我家盖4层自住房,农村宅基地,我家北面邻居也是宅基地但是他家盖的4层半房子卖出去几套,其中一套房的买家在二楼正好与我家要盖的房子在南北同一条线上,现在我家房子整体本身距南面的楼有4米的宽距,而且我家在盖完二层以后第三层又往南缩了4米,现在三层已经盖完,准备盖4层被他们家挡住了说是遮挡他家阳光了,请问现在我家的3层和4层都已经距他们家8米了,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不会挡他们家阳光的,他家现在不让我们盖房子是否合法。而且他家买的算是南面邻居的宅基地,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2013-09-25 12:39 521acd……(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09-25 13:50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10米,而相临的房屋为15米,则基本间距应在8——12米;如相临房屋为8米,则基本间距应在6.4——9.6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2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3-09-25 13:58
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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