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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和电动车在路口相撞的责任如何划分?
机动车和电动车在路口相撞的责任如何划分? 事发地点是在杭州余杭区良渚镇 古墩路与杜甫村路口,古墩路是东西方向,杜甫村路是南北方向。我爸爸骑电动车在路口附近由北向南走,被一辆沿古墩路由东向西快速行驶的小轿车在路口内撞倒,现仍在重症监护室,目前知道的小轿车当时车速较快,至少60-70km/h,事发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没有交警指挥,路口南侧附近不远处有监控摄像,可以判断双方的行驶方向和事发位置。以下是事故现场大致图示。我想请教一下,从事发现场看,交警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上应该会怎么划分?
2013-09-24 13:24 rainre……(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9-24 13:28
由交警认定过错的
2 徐卫东律师  2013-09-24 14:04
警察认定责任,不服 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申请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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