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我是一个工程的项目执行经理,项目部有一枚章,是公司刻的,并且公司派专人保管,其中下面劳务公司有一笔七十几万的钢材款没与公司写合同,但项目部提供担保并盖章,我是项目经理也签了字,这笔钱由于工程亏了材料商没收到钱,材料商就去告公司,但公司说没有签合同,要告我来支付这款款项,请问合法吗?
2013-09-24 08:45 快乐QR幸福(重庆-渝中)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9-24 08:49
你无需承担的
2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09-24 09:17
项目部不是独立法人,不可以作担保,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不需要承担责任。
3 110网律师 2013-09-24 08:46
你是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110网律师 2013-09-24 10:06
1.你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属于履行职务,不承担责任。
2.现在你作为被告应当出庭积极应诉,答辩时取证说明自己是履行职务。
2.现在你作为被告应当出庭积极应诉,答辩时取证说明自己是履行职务。
5 乔春长律师 2013-09-24 10:31
无需承担
6 110网律师 2013-09-24 22:44
可拒绝公司支付这款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