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和产假我是否有权利享受单位的福利及工资待遇 您好,我在网上看了很多信息, 产前假(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假顺产90,剖宫产180),工资应该按照八成发。怀孕女职工休保胎假不会超过6个月,所以,其具体计算方式为: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是不是真的
2013-09-17 20:49 叶子368(陕西-渭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3-09-17 20:5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9-17 23:35
你好,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解决,协商不成,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请采纳。。。。
请采纳。。。。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9-18 17:00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