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以房屋30年使用权交换承建教育用房,未到期所涉征收补偿问题 2002年一学校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出资300万建设沿街学生宿舍及教室,其中一二层门店归开发公司使用,使用时限30年,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使用10年后学校搬迁,原划拨土地收回,另行出让。请问:1、所涉开发公司补偿问题怎样解决;2、原划拨的教育用地上房屋出租是否合法;3、其房屋使用协议是否为租赁协议,是否受“出租不超20年的规定”约束;4、对开发公司按什么标准补偿
2013-09-17 11:00 iizcx(河北-廊坊)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3-09-17 11:21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