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间里丢失贵重物品谁负责 入住北京市东城区簋街的都市之星酒店,在9月6日发现丢失约合2万5千元的财物。在刑警表态破案基本无望的情况下,找酒店负责人商讨分担损失的事宜,可是酒店态度却一直是回避的,并一直在消除有利证据。疑犯是从窗户进入房间的,入住之初酒店人员说窗户的过道是有监控的,结果事发之后又说没有开监控,这导致破案基本无望。还有,酒店没有任何安全和贵重财物寄存的提示,但是事发之后却在大堂贴了一张免责告示。再者,酒店三层是加盖的,所以才会给小偷从窗户进入提供通道。这些都说明酒店存在很大的安全漏洞,我认为客人在房间里丢失财务酒店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不知道各位的观点是什么?
还有一个问题,刑警是否应该考取酒店监控录像,因为酒店不会吧录像给我,我除了傻等什么都做不了。
还有一个问题,刑警是否应该考取酒店监控录像,因为酒店不会吧录像给我,我除了傻等什么都做不了。
2013-09-16 09:08 greeny……(北京-东城区)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杨振中律师 2013-09-16 09:12
建议报警解决。
2 常路律师 2013-09-16 09:15
您好,酒店承担过错责任
3 李建成律师 2013-09-16 09:25
及时报警解决
4 怀向阳律师 2013-09-16 09:32
你好,应当报警。
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孙新律师 2013-09-16 10:01
报警处理
6 徐卫东律师 2013-09-16 10:05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酒店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 孙新律师 2013-09-16 10:06
您好,酒店应承担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的责任。
8 孙新律师 2013-09-16 10:34
酒店没有尽到责任就应该是有责任的。既然警方已经表示破案无望,就应该及时起诉,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9 李同红律师 2013-09-16 10:41
你好,尽快报警。
10 靳双权律师 2013-09-16 13:43
应由酒店负责赔偿
11 赵江涛律师 2013-09-17 07:55
由酒店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