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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您好
   请问:我在一个公司工作8年多4个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上面注明(超出正常8小时以外时,超出的时间公司以底薪3030算加班费用或调休,但是在这一年多来到7月31日为止,我超出的加班时间有193小时,只记录待调休时间,并未结算加班费。而且从8月份开始,公司总经理提出科长以上级别超出时间不计加班费,也不能调休,算义务加班。我的级别是系长,比科长低了2个等级应该有加班费用的,但是8月份我加班了80个小时,在拿到工资条时未计算加班费,调休时间没有加进去。
    我现在以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用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年限赔偿是否合理?
2013-09-10 13:33 houlil……(江苏-无锡)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9-10 13:39
您好:
   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
2 周斌律师  2013-09-10 14:45
要求是合理的。
3 110网律师  2013-09-10 15:21
你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注意保留加班证据。上述只是一般情况,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最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你可以直接电话与我联系,这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4 110网律师  2013-09-10 18:40
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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